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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停车费新政9月20日起施行 推行差别化收费
2016-08-24 17:43:45  来源:诏安电视台  责任编辑:康逊斌  

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近日,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社会资本全额建停车场可自主定价

意见指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推行差别化收费

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此外,实施意见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四类纳入政府定价 四种停车免费

意见指出,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下列四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考虑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

同时,四类情况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此外,意见还从三方面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包括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切实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强化停车收费监督检查等。如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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