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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12月起实施居住证制度 持有人享11项公共服务
2016-08-25 09:23:4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康逊斌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须申领居住证。

近日,就群众关心的问题,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进行了相应解答。

3类人可申领居住证

《办法》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

11项公共服务7大便利

根据《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11项公共服务,其中教育服务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其他10项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可享受7大便利: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法》规定,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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