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判决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系吸毒长期管控人员。2016年8月27日12时许,其于广州市天河客运站搭乘客车欲前往福建省莆田市。当晚21时许,该车途经我县深桥省级公安检查站时,民警发现何某是吸毒管控人员后,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依法进行检查,在何某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两罐疑似毒品的“银鹭”牌花生牛奶及3支针筒等物品。经进一步检查、检测,被告人何某不仅尿液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还携带了净重96.4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病毒)以及净重56.88克的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乘长途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戴晓洁 通讯员 杨虹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