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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诏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
2020-02-17 10:11:37  来源:  责任编辑:康逊斌  

诏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的部署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法律风险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提示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物品、假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并有偿使用前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侵财犯罪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或者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编造、传播疫情信息(谣言)犯罪

(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务犯罪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实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诏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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