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成功办结是诏安县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对引导社会公众和污染企业逐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切实将“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落到实处。
通过本案的磋商成功,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起到有力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当”原则,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