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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供水价格将调整!下个月开始实行!

2026-09-30  来源:诏安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晓虹  

关于规范诏安县城镇

供水价格的通知

诏安水务有限公司、诏安县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保障诏安县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等相关程序,拟对我县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新规范水价(不含水资源税)

  城镇供水按照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时,水资源费统一从现行各类水价中剔除。重新规范后城镇供水的分类及价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基础价格为1.70元/吨。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基础价格为1.95元/吨。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托育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基础价格为2.45元/吨。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应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

  二、实行差异化供水价格

  为倡导节约用水,全县实行差异化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基础)用水量为每户每月30吨以内(含30吨)的部分,用水价格为1.70元/吨;

  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户每月30吨以上至50吨(含50吨)的部分,用水价格为2.55元/吨;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户每月50吨以上的部分,用水价格为5.10元/吨。

  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收0.3元/吨,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诏安县物价局关于诏安县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诏价〔2018〕35号)执行。其中,“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具体定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及优惠措施

  1.适当增加人口数较多用户的第一阶梯水量。对于每户居住6人(含)以上的家庭,经有关部门证明,并到所属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第一阶梯(基础)用水量调整为40吨/月·户以内(含40吨)、第二阶梯用水量调整为40-60吨/月·户(含60吨)、第三阶梯用水量调整为60吨/月·户以上。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家庭的供水价格按照现行价格90%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10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开始按新价格执行。原《诏安县物价局关于诏安县城区居民供水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暨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诏价〔2016〕19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系统调整和价格公示工作(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优化供水服务,保障水质安全和供应稳定,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投入和运营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降本增效;落实配套及优惠措施,主动公开申请流程;认真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诏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7日